根據2024.7月新規(guī)定
(一)經營范圍不超過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7版)5個錄類別(簡稱子目錄類別的,經營場所面積(含) 其他產品下后1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得少于 20平方米,器械庫房面積不得少于 20平方米合計40平方米;
(二)經營范圍在 6至 12個子目錄類別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于 20平方米,醫(yī)療器械庫房面積不得少于 50平方米合計70平方米;
(三)經營范圍超過 12個子目錄類別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于 30平方米,醫(yī)療器械庫房面積不得少于 80平方米合計110平方米。(人員:至少由2名質量管理人員組成)
注:批零兼營 經營場所還需增加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面積用于擺放零售陳列貨架、柜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