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yè)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guī)定。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yè)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