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xù)試驗、開發(fā)、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fā)展新產業(yè)等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還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進行了歸納,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6.其他協(xié)商確定的方式等6種方式。
備案條件
1.科技成果吸納方和輸出方均可申請備案。其中,吸納方申請備案時,要求吸納方是蘇州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yè);輸出方申請備案時,要求輸出方是本市科技創(chuàng)新載體,輸出成果到本市企業(yè),且單個技術合同交易額超過100萬元。
2.技術合同是指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江蘇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系統(tǒng)進行登記審核,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以及蘇州市的吸納方申請認定登記的吸納境外地區(qū)(包括港澳臺地區(qū))的合同。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備案不予受理:
(1)吸納方無該項目轉化基礎;
(2)技術合同存在轉包或關聯(lián)交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