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明確認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能夠自主履行的事項,如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還包括勞務派遣單位本身難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由用工單位履行的事項,如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
《勞動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nèi)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盡管明確規(guī)定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履行的勞動法律方面的法定義務,但沒有明確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定性,未明確把用工單位也列為用人單位,不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