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簡化手續(xù),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huán)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yè)審查與結構性審查統(tǒng)一報送、統(tǒng)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設計審查批準書。
2、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并頒發(fā)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審查機構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4、凡應當審查而未經(jīng)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5、施工圖一經(jīng)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6、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復查結果。
7、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